二级建造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并通过者,首次注册申请可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应满足相应条件。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要求:受雇于建筑工程测量、设计、建造、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三)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
(五)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未满5年;
(六)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过刑事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3年;
(七)吊销登记证,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
(8) 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责任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九)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不符合登记单位要求的;
(10) 65周岁以上;
(11) 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供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者,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天,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注册,有效期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续期申请表;
(二)登记证原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