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二级建造师的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点击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并记住密码。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须登录省级建设信息网,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各市州的,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工商注册在省工商局及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直接受理。
1、二级建造师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或本省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3、提交书面材料,提交符合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政许可要件材料。
4、提交材料之后,等待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5、初审通过之后,省建设岗注册中心在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省建设岗注册中心通过之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并公告。
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之后就可以领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名、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合同原件验证后退还)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6、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获取资格单位申报注册,还应出具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7、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及单位)。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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